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城区段河道内的违法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除城区段河道以外其他河道内的违法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