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滩地作为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当地包产到户之前已经有群众长期居住的滩地和包产到户时将滩地作为农田承包给农民进行耕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居民外迁和退耕并进行滩地的生态恢复,对外迁和退耕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包产到户之后在河道滩地的居住和耕作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退。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