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河道中在建、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