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河道治理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城市蓝线规划。

航道、城乡建设以及河道内的湿地、人文景观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治理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