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传承、传播等保护、保存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学习、传承优异者补助费,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