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商业、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