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补助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