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或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并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