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推荐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