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