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