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年净收入由税务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