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