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自治旗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苏木、乡、镇、区的动物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