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拟从自治旗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和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到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申报登记手续后,持输出地的有效检疫证明方可引进。引进后,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构登记备案。

引进的动物在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使用。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