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派驻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本苏木、乡、镇、区执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任务。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