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