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二)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三)未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四)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五)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