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