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