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