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