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电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和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