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案,向社会公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