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