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