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征收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基本供应点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