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应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研究培训机构,促进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有民族学校或附设民族班的乡(镇)小学总校应有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中小学校长一般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