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依据农业承包证书或合同取得的对耕地、山林、荒地、水面的使用权。本条例所称继续承包,是指农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时,继续承包人承袭其农业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