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火葬区和集中治丧范围按照先城市、后乡镇逐步推进。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区域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集中治丧的地点及其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