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价格、规划、环境保护、卫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土葬改革区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