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境内的全部水利设施管养及保护。水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城乡供水、水土保持及排污等水利工程(统称水利设施)。共分别包括公益性水利设施、营业性水利设施、私营企业投资兴建和捐助兴建的水利设施。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