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力度,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创新人才培育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