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支持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推进高新区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强化国家级孵化器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