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登记的审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区的审查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涉及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高新区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