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