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林(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三)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森林防火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