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违反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在林区及林缘区野外吸烟、随意用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办理入山证,不接受森林公安民警或林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安全用火的;
(四)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罩进入林区从事运输或不接受检查的;
(五)在林区扫墓烧纸、燃放鞭炮、取暖、野炊等未熄灭余火的;
(六)不服从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过失引起森林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