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资金,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专项检查、办案装备、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