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