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安、工商、建设、交通、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