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