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牧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牧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农牧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