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养护资金使用
(一)省级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预算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七千元,乡道四千元,村道一千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愿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道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