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部门及时核实灾害和疫情,并逐级上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