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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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或者生产经营伪劣清真食品的,由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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