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持有产地清真食品的有效证明。

出口清真食品的,应当按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规定向省级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申请认证,领取出口贸易所需要的清真食品证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