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所需肉类原料,应当到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清真屠宰厂(场)或者商品流通场所清真食品专区(柜)、摊点采购,供货方应当向购货方提供清真食品有效证明。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不得提供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