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条有效省、市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