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自治县的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分成收入全额返还自治县。在自治县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扣除按规定核定的评估费用后,50%返还自治县,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准探矿权、采矿权证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当地利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