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自治县发展交通事业。

省、市交通部门设立自治县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自治县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并优先考虑安排客运、货运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交通条件差的贫困自治县和山区自治县,应当提高补助资金额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